坦白与自首的区别在于
一、案情简介:
5月24日15时,金朝派出所民警巡逻盘查过程中,在南河广场红绿灯处见有一个人骑一辆黄色电动车往立交桥方向行驶,行迹非常可疑,于是便骑摩托车尾随跟踪。当其在非常大酒店旁边一摩托车修理点逗留时,民警随即对其进行盘查,见他们无法说明电动车的合理来源,遂将两人带至所内继续盘问。在派出所,民警在其中一人犯罪嫌疑人搜到两枚白金戒指,两条项链,和一双黄金手镯。均是女性身上佩戴的物件。民警问这些首饰的来源的时候,吴某说着是他老婆的东西,吴某说的含糊其辞,于是该所的民警问吴某其老婆的电话号码问问其老婆是否有这么多的首饰放在吴某的身上,但是吴某坚决不给,办案民警一边寻找电动的失主,一边询问吴某,经初步审讯,吴某供述了自己偷电动车的事实,但对首饰的来源含糊其辞,拒不交代,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吴某迫于刑事压力之下,吴某最终还是交代了自己身上这些首饰的来源,吴某交代自己前两天与一个朋友王某在附近县的楼源村周围游荡的时候,看到一个年轻的女子身上有许多金银首饰,看到四周没人,于是就把该女子强行带到一个水沟旁边,强行将该女子身上所有的首饰卸下。并携赃物逃到市里。民警根据吴某的供述,抓获了王某,并找到了被害人刘小姐。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吴某交代首饰是否构成自首还是坦白
讨论要点
自首的认定与处罚
坦白的认定与处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问题解说
本人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而是坦白。
三、我们先来谈谈自首
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刑法理论,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要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是、要如实供述,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应当供述所知的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本案中的吴某某并不是在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而自动投案的,而是吴某在迫于办案民警的强大的压力和政策攻心下才供述是合伙偷来的。
四、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而坦白的减刑幅度: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自首和坦白去区别在于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他们的减刑幅度也不同。